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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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三 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 106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