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法
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 106年12月06日)
第 27 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