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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 ( 106年12月06日)
第 9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