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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10 條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