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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11 條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意見提報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