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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 108年10月14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