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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 72年01月24日)
第 2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 界域有爭議者。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 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 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 其他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