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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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 72年01月24日)
第 3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 山脈之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 路巷、河溝之中心線。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