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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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 72年01月24日)
第 4 條
鄉鎮縣轄市區區域之調整,由縣市政府擬訂,送經縣市議會通過後,連同圖說報本府核定。
村里區域之調整,市由區公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轉市議會通過後行之。縣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訂,送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准行之。
縣市政府對核准調整之村里區域,應連同實施日期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