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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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 72年01月24日)
第 5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完成後,縣市政府應即繪具區域界詳圖三份函送本府備查。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