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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108年08月23日)
第 8 條
內政財團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內政財團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