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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109年04月10日)
第 10 條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本會,本會應即停止該公民投票案之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