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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