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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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會(社)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