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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其成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