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通知其成員遵循辦理。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