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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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5 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