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9 條
宗教團體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