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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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 112年09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被害者之配偶,指被害者死亡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被害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準。
被害者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被害者之家屬。<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