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被害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賠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被害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四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三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賠償金,由其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