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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 112年09月22日)
第 4 條
被害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賠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被害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四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三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賠償金,由其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