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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 112年09月22日)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