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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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 112年09月22日)
第 8 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