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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 112年01月31日)
第 6 條
調查估算標的基本資料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
二、土地或建物面積。
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資料。
四、建物之門牌、樓層、構造及用途等。

前項第一款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辦法施行後,函送權利回復基金會。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以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之資料為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