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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112年08月30日)
第 24 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缺席。

前項情形,應於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