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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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112年08月30日)
第 4 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