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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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112年08月30日)
第 5 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