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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112年08月30日)
第 7 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