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27 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