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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28 條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