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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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