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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21日)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