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戶籍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21日)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