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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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34-1 條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