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35 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