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 104年01月21日)
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