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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六 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年01月21日)
第 65 條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