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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六 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年01月21日)
第 66-1 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