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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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六 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年01月21日)
第 67 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