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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04年01月21日)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