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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 104年07月10日)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於戶籍登記記事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