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年07月10日)
第 27 條
戶政事務所於戶口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並編製成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