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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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年07月10日)
第 28 條
未辦理戶籍登記區域初次辦理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口清查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另以副本按村(里)合訂,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