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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年07月10日)
第 29 條
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