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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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年07月10日)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