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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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4年07月10日)
第 35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