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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年11月18日)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