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年11月18日)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本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條例施行前之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