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籍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12日)
第 11 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未能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至遲應於屆期三十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