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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12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