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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 108年03月21日)
第 4 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