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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國民身分證 ( 112年09月12日)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未滿十四歲者,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本人並應親自到場;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